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家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李東明 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本院105年度家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限如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