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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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廖 昱欣
廖稟洋 廖永祺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垂晧
陳俤妹 吳麗珠 邱瀚榕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邱瀚緯
邱桂英 邱瑞雲 被告 邱招英
邱瑞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通知原告 邱垂皓 (兼原告 廖昱欣 、廖稟洋、廖永祺之訴訟代理人)、 邱陳俤妹 、吳麗珠、邱瀚緯(兼原告邱瀚榕之訴訟代理人)、邱桂英、邱瑞雲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並已分別於105年4月29日、同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迄至105年
5月25日仍查無補費之紀錄,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許慈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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