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債權人 楊童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建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離婚協議書所載:「㈣……如有一期未付,視同未履行約定,必須無條件履行右第二、三條。共分為十期每期六仟元。」「㈢……履行付款,須額外支付……每月十一號壹萬參仟元整當慰藉金…」,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或全部餘額之給付之記載,請計算迄今已屆期之代償信用卡卡費之金額為何?並更正聲明。
二、債務人陳建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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