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明雄 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 律師視同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金山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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