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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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原告 陳全慶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晶妮 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暫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