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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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叁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84號、第1885號、第18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61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84號、第1885號、第18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驗前淨重0.32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61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毒偵1121號卷第243頁),顯見前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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