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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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煒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油拾支(毛重共肆佰捌拾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煒傑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75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油10支(含包裝總毛重共480公克),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5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大麻油10支(含包裝總毛重共480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7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747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偵字卷第7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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