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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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38號附民原告 陳嘉蔚 附民被告 秦奕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若在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即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秦奕翔所涉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月10日下午4時宣判,有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卷所附112年2月1日簡式審判筆錄、112年3月10日宣判筆錄各1份可佐。而被告對原告所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之部分,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402號、第7409號移送併辦,然因該部分之犯罪事實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本院因未及於本案審酌該部分之犯罪事實,而無從併辦,乃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此有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1份、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證,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至原告如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可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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