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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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5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政樫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助字第102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政樫(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於監所執行中。然認頃收受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助字第1023號執行指揮書所列罪刑(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72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比起其他執行中受刑人之應執行刑裁定減刑太少;此外其中關於施用毒品之罪應為其先前觀察勒戒所吸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具體宣示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之法院為之,倘其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所聲明異議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助字第1023號執行指揮書,係在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72號裁定對於聲明異議人所犯如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5年2月等情,有上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園地檢署執行指揮書足考,經本院調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023號卷宗核閱屬實。依上說明,聲明異議人對於檢察官上開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應執行刑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