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梁文勝受刑人梁文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文祥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經具保人梁文勝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梁文祥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且經具保人梁文勝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判決處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0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惟依卷附刑事被告保證書之記載,受刑人於具保時陳報之地址為「桃園市○○區○○里0鄰○○0號」,而卷內並無聲請人按該址傳喚、拘提之相關憑據。此外,聲請人未提出足以證明受刑人確未居住於「桃園市○○區○○里0鄰○○0號」地址之事證,經本院依職權以內政部戶政司村里街路門牌異動查詢系統搜尋,該址亦非受刑人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之整編前地址。是以,尚難認為受刑人已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自無法逕認受刑人於本案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