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分別於民國98年11月21日、99年1月9日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小包(淨重0.43公克、0.18公克),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80號、98年度毒偵字第56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26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80號、98年度毒偵字第5639號、99年度毒偵字第2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在卷足證。而被告於98年11月21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透明結晶體1小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毛重
0.43公克,因鑑驗使用0.0098公克,餘0.4202公克),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另被告於99年1月9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結晶1小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74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73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2月3日航藥鑑字第0990609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揭包裝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均應一併視為毒品,故均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之扣案物│查獲日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98年11月21日│││肆參,因鑑驗使用零點零零玖捌公克,餘││││零點肆貳零貳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99年1月9日│││壹柒肆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貳公克,餘││││重零點壹柒參捌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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