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9號抗告人甲○○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99年6月18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7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繳納,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