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三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三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面額總計新台幣柒拾萬元之上海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額之上海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五○八號假扣押裁定,曾提存擔保物,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提供面額總計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之上海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七紙以供擔保,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三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已屆期,有結算及領取利息之必要,亟須領回,爰以如主文所示之同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