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三九號
自訴人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葉貞子 )自訴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被告乙○○被告甲○○偏名: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案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未經自訴人之同意製造相同構造之安全帽銷售,侵害自訴人之新型專利權,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侵害專利權罪。惟按,專利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已由總統公布修正,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經行政院院臺經字0000000000C函示施行之新法,已刪除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刑罰,且無相同之新法取代。即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