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丙○○
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