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肆小包(驗餘淨重壹點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一號被告 丁國城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處分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安非他命四小包(驗餘淨重一點七八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