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劉西彬
被移送人  蕭忠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中港警刑字第1060003308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西彬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蕭忠貴幫助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3月14日15時許。
㈡地點: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西碼頭管制站
㈢行為:蕭忠貴明知劉西彬無通行證不得進入臺中港商港管制
區,竟交付通行證予劉西彬,欲進入臺中港梧棲區臺中港西
碼頭管制站,為值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違反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查扣證件通報單、
臺中商港區臨時通行證。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2款、第17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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