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原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金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469,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