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志凱 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莊志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