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羅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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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利息之計算及起迄│
│號│(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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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9,252元│自94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20%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02│39,843元│自94年10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15.88%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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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