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四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曾政宏 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曾政宏因侵占及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