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一大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貳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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