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張玉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一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新分行│││││├─┼─────────┼─────────┼───────────┼────────┼────────┼──┤│2│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二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新分行│││││├─┼─────────┼─────────┼───────────┼────────┼────────┼──┤│3│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三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新分行│││││├─┼─────────┼─────────┼───────────┼────────┼────────┼──┤│4│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四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新分行│││││├─┼─────────┼─────────┼───────────┼────────┼────────┼──┤│5│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五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新分行│││││├─┼─────────┼─────────┼───────────┼────────┼────────┼──┤│6│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六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新分行│││││├─┼─────────┼─────────┼───────────┼────────┼────────┼──┤│7│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七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新分行│││││├─┼─────────┼─────────┼───────────┼────────┼────────┼──┤│8│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八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新分行│││││├─┼─────────┼─────────┼───────────┼────────┼────────┼──┤│9│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九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新分行│││││├─┼─────────┼─────────┼───────────┼────────┼────────┼──┤│0│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十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1││新分行│││││├─┼─────────┼─────────┼───────────┼────────┼────────┼──┤│1│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1││新分行│││││├─┼─────────┼─────────┼───────────┼────────┼────────┼──┤│2│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陸仟元│0000000│││1││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