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
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9
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