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698號
原 告 華億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彬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維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