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一五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至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誤載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至同月八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六三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