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三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進文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九號、第二四八O號),因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受命法官認被告甲○○所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及恐嚇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住宅之窗簾,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及恐嚇部分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起訴書所載被告甲○○涉犯傷害、無故侵入住宅、毀損犯行部分,業經告訴人即被告乙○○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憑,另由本院以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一八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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