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2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