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4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施竣中 律師(即被繼承人即 張惠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張惠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惠珠於民國94年7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3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張惠珠於96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89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被繼承人張惠珠之遺產管理人。茲被繼承人張惠珠對聲請人負債3,641,72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89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