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510號聲請人甲○○即債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易修 即億鑫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第三人 徐琳清 現在是否仍任職於億鑫工程行、未陳明第三人徐琳清自扣押命令時起迄今,每月薪資為若干,經本院民國97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