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二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載明上訴之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即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並按系爭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