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312號聲請人甲○○
之13
一、上列聲請人呈報水美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水美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份)。
㈡水美可股份有限公司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暨股東會議股東出席簽到紀錄。
㈢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水美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㈤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㈥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暨股東會議股東出席簽到紀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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