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9號聲請人甲○
47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乙○○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補正事項:
1.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應包括中國居民身分證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2.代理人之身分證件影本。
三、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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