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5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元,而聲請人僅繳納壹仟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壹仟元,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