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21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劉昆鑫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21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