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6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曾用名:
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單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親屬關係存在之資料。
二、聲請人何以未姓「鄭」而姓「林」,及更名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來臺資料、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被繼承人最近探親時間、相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許瑞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