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五六、二二九九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左眼嚴重受傷致失明,經開刀手術將整個左眼球全部挖除,並裝置義眼。但因眼球內組織神經纖細敏感,需由醫師長期定時診療,然監所目前並無眼部專科醫生,又九十年十月份,聲請人母親突然中風半身不遂,而聲請人胞兄自幼智能障礙,生活亟需他人照料,爰請求准予保外就醫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聲請人前因左眼眼球破裂並接受左眼球摘除術摘除左眼球,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診斷證明書、該院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慈醫字第00一九三七號函在卷可參。惟聲請人所罹上開病症,經臺灣臺北看守所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戒送聲請人至臺北縣立板橋醫院眼科門診,診斷結果為:「左眼義眼、結膜炎。」,醫師囑言為:「宜轉介至臺大醫院眼科做進一步處理。」,因該所考量臺大醫院戒護不易,旋於同年月二十日下午再次戒送亞東醫院紀念醫院門診,診斷病名為「左眼無眼球症狀」,醫師囑言為:「因左眼義眼問題須於星期三或星期四再次求診。」,該所並依醫生囑言,將另安排聲請人前往就醫,有該所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北所衛字第六七三九號、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所衛字第六八九一號函、台北縣板橋縣立醫院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診斷證明書及亞東紀念醫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診斷證明書附卷足憑,參諸臺灣臺北看守所前揭函文檢附診斷證明書,聲請人所罹上開病症係屬宜門診追蹤之症狀,然聲請人目前亦均固定由臺灣臺北看守所安排至醫院追蹤治療,足徵聲請人尚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不符。又聲請人所犯之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聲請人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本院認前開聲請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以其母身罹疾病、其兄智能障礙等語,經核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業與羈押原因無涉,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方慈法官李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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