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五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高沛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