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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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先後二次因重利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重利案所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部分,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予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重│有已畢│9間│台│0│台││││││號│││期易││中│2│中│3│││││執6│││徒科│至│地│偵0│地│易1│5│同│上│67│公5││利│刑罰││檢│2│院│6│││││2│││六金│6間│署│2│││││││3│││月完│││││││││││├──┼───┼────┼─┼─────┼─┼───┼────┼─┼───┼────┼──┤│重│有七│62│台│0│臺││││││號│││期月││中│5│中│上1│││││執0│││徒│至│地│偵4│高│4││同│上││法0││利│刑││檢│3│分│更1│││││6││││5中│署│1│院│㈠│││││0││││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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