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八號孝股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五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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