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四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七、一三四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強盜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原審已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謀生,又攜帶兇器連續強盜,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拾年,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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