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告甲○○被告乙○○
6之1號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吳進發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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