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97號原告乙○○
送達代上訴人與保證責任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9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308,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