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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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乙○○
樓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