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丙○○
號3國民右二人共同 張立葉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于椿 律師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2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 梁耀鑌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梁耀鑌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守訓法官蕭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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