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9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補正理賠保險金日期之証明文件。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