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0七號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壹萬零伍佰元│CM九二三八九三││││處 蔡滿雄 │業務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