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八八號
聲請人台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繼川 代理人 楊淑彩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四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宜玲┌───────────────────────────────────────────────────────┐│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0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壹拾萬零玖拾貳元│0000000││││限公司 吳東進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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