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1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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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二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言詞辯論後,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二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薛郭珠雪中興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伍拾萬元│WT八五四九六四│││││行│││六││├─┼─────────┼─────────┼───────────┼─────────┼────────┼──┤│2│薛郭珠雪│中興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參拾萬元│WT一四一七九五│││││行│││三││├─┼─────────┼─────────┼───────────┼─────────┼────────┼──┤│3│薛郭珠雪│中興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伍拾萬元│WT一四二0六0│││││行│││八││├─┼─────────┼─────────┼───────────┼─────────┼────────┼──┤│4│薛郭珠雪│中興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二年二月五日│伍拾萬元│WT八五五二八七│││││行│││五││├─┼─────────┼─────────┼───────────┼─────────┼────────┼──┤│5│薛郭珠雪│中興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伍拾萬元│WT八五五二八七│││││行│││六││├─┼─────────┼─────────┼───────────┼─────────┼────────┼──┤│6│薛郭珠雪│中興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伍拾萬元│WT八五五二九五│││││行│││0││├─┼─────────┼─────────┼───────────┼─────────┼────────┼──┤│7│薛郭珠雪│中興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伍拾萬元│WT一四二一九九│││││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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