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38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三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六七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部分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扣案之鑰匙壹支係供被告甲○○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經被告甲○○供明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